搜索
网站首页
医院概况
医院简介
领导团队
组织架构
医院荣耀
院长寄语
历史沿革
先进设备
医院环境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医院动态
图片新闻
对外交流
媒体聚集
就医指南
门诊时间
就诊须知
医疗保险
楼层导航
入院流程
出院流程
科室导航
临床科室
药剂科室
医技科室
行政后勤科室
专家团队
本院专家
外聘专家
医共体建设
分院简介
工作动态
特色亮点
政策法规
护理天地
优质服务
教育培训
天使风采
健康之窗
健康知识
文化建设
医院文化
中医药文化
职工风采
图片视频
下载中心
相关资料下载
党建工作
党史学习教育
十九大精神
疫情防控
党风廉政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发布时间:2024-04-15
|
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上一篇
返回列表
下一篇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安县人民政府
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邮件:
地址:四川省江安县绕城路西段800号(新院区)
联系电话:0831-2622813
扫描二维码关注
加入微信公众号